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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471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

裁判引用 39,819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470條條文十圖次條第472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471 條位於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4. 行為層: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5. 條件層: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471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法律效果(Effect):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F2: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F3: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471 條及其所屬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471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無節別。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39,819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3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小上字第102號|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小上字第56號|案由:損害賠償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小上字第103號|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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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小上字第10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1

…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若僅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除有認定違法之情形外,應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上訴法律審(第三審)之規定,小額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如上所述之合法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即得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於法律適用及證據評價顯有違誤,影響判決結果,具體事實與法律理由,將另行提出補充理由書詳述等語,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本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或由鈞院自為判決。 三、經查,上訴人前揭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

115年度小上字第10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529

…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有明文規定。且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毋庸命其補正,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規定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意旨以: 上訴人係因前方發生車禍,為閃避而轉彎始撞擊被上訴人承保之訴外人張維珉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鋼圈。又上訴人自民國68年起即從事汽車板金修理,曾經營汽車修理廠,現任職於泓運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汽車非常內行,而本件事故上訴人僅碰撞系爭車輛之左後輪鋼圈,損害輕微,單輪胎鋼圈維修更換行情不可能高達數萬元,且事故當下張維珉僅要求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賠償,然原判決竟命上訴人賠償70,189元,顯有失公平等語,爰依法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均廢棄。 三、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29…

115年度小上字第56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529

…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有明文規定。且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毋庸命其補正,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規定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意旨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6條規定每個人名下僅能持有一輛小貨車,上訴人雖於112年7月20日簽約買受車牌號碼APC-5261號廂式貨車(下稱系爭貨車),惟上訴人原持有之舊車尚未報廢,故無法完成系爭貨車領牌及過戶作業亦無法掛牌上路,嗣至113年12月31號驗車領牌後上路才發現系爭貨車有問題等語,爰依法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三、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2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觀之上訴意旨乃係主張其因故延後驗車領牌,始未能立即發現瑕疵等語,核屬對原審就上訴人有無逾越一般合理發現瑕疵期間乙節為爭執,核前開內…

裁判資料為交接來源有限抽樣,僅供研究參考,請以裁判原文及官方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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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Article第470條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Next Article第472條被上訴人在第三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第三審法院以認為有必要時為限,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