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小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小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6日 本院屏東簡易庭114年度屏小字第363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以民國109年5月間,兩造於屏東縣○○市○○路000號巷口發生口角一事(下稱系爭事件)提起本件訴訟,然被上訴人於系爭事件發生時,業已知悉賠償義務人,卻於114年4月16日始提起本件訴訟,顯已逾2年之短期時效,上訴人自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爰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按對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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