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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五節 判決

第392條

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裁判引用 368,434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391條條文十圖次條第393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392 條位於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五節 判決。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4. 行為層: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5. 條件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392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法律效果(Effect):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F2: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

F3:依前項規定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應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392 條及其所屬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五節 判決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法院得宣告非經原告預供擔保,不得為假執行」。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392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五節 判決。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368,434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3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SLDM(法院代碼) 115年度附民字第256號|案由:未辨識案由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訴字第656號|案由:遷讓房屋等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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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附民字第256號·SLDM(法院代碼)·20260603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執行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定有明文。本件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原告得假執行,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刑事訴訟法第491條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徵收及應於終局判決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規定,本件即不須徵收裁判費,亦毋庸於判決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何方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

113年度重訴字第10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60602

…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判決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檢方書類 1 112 年度 偵 字第 40830 號 提供自107年6月15日起之檢方書類,開放資料範圍請參考法務部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

115年度訴字第656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1

…者,即謂其於系爭租期屆滿後,仍屬有權占用系爭房屋云云,顯然於法無據。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沈沛霏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乃合法有據,自應准許。 4.被告沈沛霏另抗辯:如認其有遷讓之必要,應給予其合理搬遷期間一節,則按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1項規定:「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亦同。」上開規定,係認法院有斟酌判決所命給付之性質,得定相當之履行期間之職權,非謂當事人有要求定此項履行期間之權利(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29號判決先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查,原告於114年9月10日即已寄發北投郵局001423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2人系爭租約於114年9月16日屆滿,不再續租,請被告2人於7日內遷離並返還系爭房屋,有該存證信函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重補字卷第23至25頁),經沈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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