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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第317條

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裁判引用 30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316條條文十圖次條第318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317 條位於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三節 證據。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4. 行為層: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

5. 條件層: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真實發現、武器平等與證明風險公平分配。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317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法律效果(Effect):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

F2: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317 條及其所屬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三節 證據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317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三節 證據。

ALLOCATION 風險配置:真實發現、武器平等與證明風險公平分配。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30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交接統計記錄第 317 條裁判引用 30 次;本次匯入的有限裁判樣本未收錄可直接關聯之裁判,不代表實務上沒有相關判決。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真實發現、武器平等與證明風險公平分配。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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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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