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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 · 第一章 法院 · 第一節 管轄

第28條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

裁判引用 268,157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27條條文十圖次條第29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28 條位於 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法院/第一節 管轄。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

4. 行為層: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5. 條件層: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28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法律效果(Effect):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F2: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F3: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28 條及其所屬 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法院/第一節 管轄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28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法院/第一節 管轄。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268,157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5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票字第314號|案由:人聲請本票裁定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建字第27號|案由:履行契約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4號|案由:損害賠償等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年度訴字第1212號|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竹小字第267號|案由:返還借款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開啟圖表工作區
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司票字第314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5

…理人 王哲祥 相 對 人 曾秀炤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件聲如附表所示之之本票9紙,付款地均記載為「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一路899-1號」,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

115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4

…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損害賠償等情,核係基於兩造間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被告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20樓之15,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丁柔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

115年度建字第27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4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工程承攬合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卷附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3條第7項約定「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如因本契約工程發生訴訟時,均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69頁),兩造顯已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

115年度竹小字第267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0260603

…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267號 原 告 孫勝樹 被 告 楊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大溪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又本件原告聲明僅記載「被告應」,並未寫明被告應給付何物、金額或為何種行為,該聲明並未明確特定、具體合法及適於強制執行,請一併補正。 四、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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