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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裁判引用 137,408瀏覽 14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276條條文十圖次條第278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277 條位於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三節 證據。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4. 行為層: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5. 條件層: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真實發現、武器平等與證明風險公平分配。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277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法律效果(Effect):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F2: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277 條及其所屬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三節 證據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277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三節 證據。

ALLOCATION 風險配置:真實發現、武器平等與證明風險公平分配。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137,408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3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案由:消債職權免責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年度訴字第410號|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62號|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真實發現、武器平等與證明風險公平分配。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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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60605

…為要保人、或嗣後變更要保人(含清算前2年內所發生者)、或質借未償還之商業保險保單?如有,聲請人即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8款之不免責事由等語。惟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債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故債權人如主張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行為,自應就聲請人合於上開法條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查聲請人對於其收支及財產狀況,已於聲請更生、清算程序中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國泰世華銀行存摺、郵政存簿儲金簿、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供本院調查(見本院113年度消債補字第523號卷第…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6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4

…動,希望大家能夠同意,相對人A08才敢處理,所以甲○○喪葬費用是由相對人A08、A07支付,大概支付共30幾萬元。並聲明: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本院之判斷 (一)法律依據及說明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應返還其利益,固為民法第179條前段所明定,惟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本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 2、次按,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114年度訴字第410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4

…有。 ㈥曾家祠堂基地坐落於祀產1133土地上,部分坐落於鄰地同段1135、1135-5土地上。 四、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稽諸臺灣地區之祭祀公業有於前清設立者,有於日據時期設立者,年代咸亙久遠,人物全非,親族戶籍資料每難查考,當事人爭訟時倘又缺乏原始規約及其他確切書據足資憑信,輒致祭祀公業之享祀人、設立人及其派下員究何即有未明,舉證當屬不易,如嚴守該條本文所定之原則,難免產生不公平之結果。故上揭法條前段所定一般舉證之原則,要非全可適用於祭祀公業之訴訟中。法院於個案中,自應斟酌同法條但書之規定予以調整修正,並審酌兩造所各自提出之人證、物證等資料,綜合全辯論意旨而為認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97年度台上字第3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依臺灣習慣,祭祀公業通常係由子孫鬮分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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