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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一節 起訴

第249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裁判引用 656,013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248條條文十圖次條第249條之1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原始字元缺損〕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249 條位於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一節 起訴。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

4. 行為層: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5. 條件層: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249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法律效果(Effect):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F2: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F3: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249 條及其所屬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一節 起訴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249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一節 起訴。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656,013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4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執字第6160號|案由: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年度補字第733號|案由:損害賠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年度補字第487號|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2799號|案由: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開啟圖表工作區
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司執字第6160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20260605

…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保管金及勞作金,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通知其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本件執行費,該命令於同年5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未繳執行費,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

115年度補字第73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0260605

…00號、00之0號 法定代理人 游騰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扣除原告前於聲請調解時已繳之裁判費5,000元,尚應補繳5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公布之書面資料為準。 本站建議使用 IE10 以上瀏覽。 瀏覽人次:1,25…

115年度補字第487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0260605

…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品岑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請至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審判相關法規資料若與機關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公布之書面資料為準。 本站建議使用 IE10 以上瀏覽。 瀏覽人次:1,25…

115年度司促字第2799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4

…第27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淑惠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楊維勵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維勵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記載聲請人之身分證統一號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顯示資料不存在,致無從確認聲請人之同一性、是否仍生存等,故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之身分證統一號碼,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7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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