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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一節 起訴

第247條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裁判引用 49,623瀏覽 1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246條條文十圖次條第248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247 條位於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一節 起訴。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4. 行為層: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5. 條件層: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裁判正當性、確定性與權利實現。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247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法律效果(Effect):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F2: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F3: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247 條及其所屬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一節 起訴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247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一節 起訴。

ALLOCATION 風險配置:裁判正當性、確定性與權利實現。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49,623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4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年度婚字第6號|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案由:損害賠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訴字第313號|案由:損害賠償等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勞訴字第13號|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裁判正當性、確定性與權利實現。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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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20260604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1月1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工資及遲延利息,有無理由」部分; ⒈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民事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查原告主張被告非法終止兩造僱傭關係,兩造間僱傭關係仍應存在等語,此為被告否認,則兩造間是否存有僱傭關係即屬不明確,致使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及權利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

115年度婚字第6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0260604

…A02簽名完畢後,送回給被告,是證人A01、A02應均係充分了解兩造離婚真意,始簽名於系爭離婚協議書上。 ㈢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倘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向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所持以之系爭離婚協議書,因證人A01、A02並未親自見聞兩造是否有離婚之真意,欠缺法定形式要件,應屬無效,而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存在,則為被告所否認。是兩造間現在是否仍有婚姻關係,即處於不明確…

115年度訴字第31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0260603

…,共計45,000元;受砍筏面積依前開標準受有損失94,580元(132.91×1.5814×90×5=94580),故原告范揚海共損失139,580元。 (四)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5條、第76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4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1、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相對應位置之地上物所有權不存在。 2、被告應給付原告范揚海139,5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被告應給付原告種福堂210,385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本件債權及執行費用經鈞院以114年度司執聲字第44號、114年度簡抗字第11號裁定確定在案,原告主張違反一事不再理。依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4年7月8日林產字第1141612781號函說明,法…

115年度勞訴字第1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3

…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遭被告非法解僱,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是否仍存在乙節,即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4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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