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PingLexAI™Beta民事訴訟法知識平台AI
法條圖表程序裁判

正在載入研究工作區

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

PingLexAI™Beta民事訴訟法知識平台AICivil Procedure Intelligence · CCP-AI

以 DJS 數位法學方法論解構民事訴訟法,協助研究者建立可追溯、可比較、可視覺化的程序法脈絡。

民訴八編 · 16 章 · 逐條十圖 · 有限裁判樣本

研究入口

法條逐條釋義DJS 圖表工作區核心程序研究室CEF 因子比較

網站地圖

PiSuAI 引用式問答裁判檢索與統計九圖審核庫會員研究工作區常見問題服務條款

資料來源與技術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裁判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reportBase 實驗機鏡像僅供補充查核;裁判仍以司法院官方原文為準方法論與介面:PingLexAI™ 授權錯誤、權利與資料問題回報
Patent PendingPingLexAI™ Beta

本平台提供法學資訊整理、視覺化與技術示範;AI 生成內容可能不完整或有誤,且不構成法律意見、律師委任、個案建議或結果保證。法規與裁判應以官方原始來源為準,使用者就具體案件仍應諮詢合格律師並自行核驗引用資料。

© 2026 PingLex™ 評律數位科技服務條款常見問題內容回報CCP-AI · PiSuAI · Beta · Patent Pending
返回法條庫
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第六節 裁判

第232條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

裁判引用 79,328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231條條文十圖次條第233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232 條位於 第一編 總則/第四章 訴訟程序/第六節 裁判。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

4. 行為層: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5. 條件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232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法律效果(Effect):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F2: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F3: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232 條及其所屬 第一編 總則/第四章 訴訟程序/第六節 裁判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232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一編 總則/第四章 訴訟程序/第六節 裁判。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79,328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5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建字第2號|案由:損害賠償等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案由: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年度全字第128號|案由:假處分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31號|案由:分割共有物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33號|案由:塗銷永久地上權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開啟圖表工作區
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20260604

…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債務人「羅勳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羅勲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所為115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債務人「羅勳德」之記載,係「羅勲德」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114年度全字第128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0260604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附表「原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記載」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理由欄: 一、聲請意旨略以: 原記載 更正記載 高雄市○○區○○○段0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9年間為兩造父親即訴外人李深池所購買 高雄市○○區○○○段0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68年間為兩造父親即訴…

113年度建字第2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0260604

…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至七項,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如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則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論述江俊毅應給付王世賢新台幣111,540元本息(見前開判決貳、五、㈥、㈦及貳、六),惟於主文中漏未表示,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112年度訴字第73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3

…日所為之判決、114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編號 應更正之當事人欄 原判決、裁定原本及正本記載 應更正為 1 原告 (114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 張「俐」雅(即張吳如鳳之繼承人) 張「琍」雅(即張吳如鳳之繼…

裁判資料為交接來源有限抽樣,僅供研究參考,請以裁判原文及官方資料為準。

檢索更多裁判
Previous Article第231條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原始字元缺損〕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Next Article第233條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