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項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參照)。前述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謝陳00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5年2月1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謝00、謝00、謝00、謝00、謝00、謝00,此有謝陳00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而謝美惠、謝美蓮已經拋棄繼承,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3月17日雲院仕家祥115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公告附卷可佐。是本件應由謝00、謝00、謝00、謝00承受訴訟,惟僅有謝00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謝00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在狀可憑,另謝00、謝00、謝00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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