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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第四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第175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裁判引用 27,797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174條條文十圖次條第176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175 條位於 第一編 總則/第四章 訴訟程序/第四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

4. 行為層: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5. 條件層: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公平審判、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權利有效救濟。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175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法律效果(Effect):結合法條目的與相關程序階段判斷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F2: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175 條及其所屬 第一編 總則/第四章 訴訟程序/第四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175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一編 總則/第四章 訴訟程序/第四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公平審判、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權利有效救濟。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27,797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4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案由:分割遺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43號|案由:分割共有物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公平審判、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權利有效救濟。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開啟圖表工作區
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0260604

…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項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參照)。前述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謝陳00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5年2月1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謝00、謝00、謝00、謝00、謝00、謝00,此有謝陳00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而謝美惠、謝美蓮已經拋棄繼承,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3月17日雲院仕家祥115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公告附卷可佐。是本件應由謝00、謝00、謝00、謝00承受訴訟,惟僅有謝00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謝00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在狀可憑,另謝00、謝00、謝00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112年度訴字第943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0260603

…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及第1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1月27日宣判,被告魏木水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115年1月2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可稽(卷㈢第311頁、戶籍卷第4…

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60602

…訴訟繫屬後變更為陳鴻璸,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陳鴻璸遂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14年10月7日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05-506、511-515頁),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係持有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菲爾公司) 34萬股之股東,且其於112年12月12日前均擔任摩菲爾公司之董事;訴外人李丞軒則為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和公司)、摩菲爾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丞軒於107年間引進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秋雨公司)資金投資原告,秋雨公司為確保原告對合和公司尚有新臺幣(下同)122,722,289元之應收帳款,及原告對存在摩菲爾公司3,963,746元之應收帳款存在,遂要求李丞軒及其配偶即第三人謝卓燁與摩菲爾公司、合和公司就前開應收帳款簽發本票擔保,並於「增資暨合資協議書」中聲明上開應…

11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2

…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王福星於訴訟繫屬中即民國(下同)114年6月16日死亡,被告具狀聲請由其繼承人王沈月、王心怡、王珮玲、王柔璇、王瑀祥(以下簡稱王沈月等人)承受本件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頁至第183頁),均核與上開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各將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59520分之3768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嗣於114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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