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張宏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在社群軟體上發表貼文侵害原告名譽,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因侵權行為涉訟,又因網路資訊之傳播無遠弗屆,任何人僅須以電腦或手機連結至網路,無論在何處均可觀覽上開貼文,原告主張其於大安區家中獲悉被告貼文,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先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一、二項為:(一)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貼文全數刪除。(二)被告應於Facebook粉絲專頁「葳老闆的辣雞湯(Ma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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