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PingLexAI™Beta民事訴訟法知識平台AI
法條圖表程序裁判

正在載入研究工作區

法條、圖表與會員資料將於完成後顯示。

PingLexAI™Beta民事訴訟法知識平台AICivil Procedure Intelligence · CCP-AI

以 DJS 數位法學方法論解構民事訴訟法,協助研究者建立可追溯、可比較、可視覺化的程序法脈絡。

民訴八編 · 16 章 · 逐條十圖 · 有限裁判樣本

研究入口

法條逐條釋義DJS 圖表工作區核心程序研究室CEF 因子比較

網站地圖

PiSuAI 引用式問答裁判檢索與統計九圖審核庫會員研究工作區常見問題服務條款

資料來源與技術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裁判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reportBase 實驗機鏡像僅供補充查核;裁判仍以司法院官方原文為準方法論與介面:PingLexAI™ 授權錯誤、權利與資料問題回報
Patent PendingPingLexAI™ Beta

本平台提供法學資訊整理、視覺化與技術示範;AI 生成內容可能不完整或有誤,且不構成法律意見、律師委任、個案建議或結果保證。法規與裁判應以官方原始來源為準,使用者就具體案件仍應諮詢合格律師並自行核驗引用資料。

© 2026 PingLex™ 評律數位科技服務條款常見問題內容回報CCP-AI · PiSuAI · Beta · Patent Pending
返回法條庫
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 · 第一章 法院 · 第一節 管轄

第15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原始字元缺損〕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裁判引用 24,694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14條條文十圖次條第16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原始字元缺損〕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15 條位於 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法院/第一節 管轄。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

4. 行為層: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5. 條件層: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原始字元缺損〕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15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原始字元缺損〕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法律效果(Effect):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F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原始字元缺損〕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F3: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15 條及其所屬 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法院/第一節 管轄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15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法院/第一節 管轄。

ALLOCATION 風險配置: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24,694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3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年度訴字第7228號|案由:回復名譽等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案由: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509號|案由:對債務人楊家偉發支付命令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審判權配置、可預見性與程序便利。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開啟圖表工作區
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4年度訴字第722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60603

…律師 張宏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在社群軟體上發表貼文侵害原告名譽,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因侵權行為涉訟,又因網路資訊之傳播無遠弗屆,任何人僅須以電腦或手機連結至網路,無論在何處均可觀覽上開貼文,原告主張其於大安區家中獲悉被告貼文,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先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一、二項為:(一)被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貼文全數刪除。(二)被告應於Facebook粉絲專頁「葳老闆的辣雞湯(Mayu…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60601

…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並有明文可參。 二、經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雖聲請人之戶籍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北司消債調卷第23頁),惟聲請人自承其目前實際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24樓,有其提出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8頁),足見聲請人目前之實際住所並非在其戶籍址,且主觀上確有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之意思,客觀上並有居住該址之事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聲請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

115年度司促字第509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0260530

…事訴訟法第40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聲請調解,該當事人包含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項規定之調解,仍屬民事訴訟法之調解。該調解程序係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之前置程序,並非更生或清算程序之一部,無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問題。另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之立法說明四明示:「至債務人與債權人於法院及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效力,分別『依』民事訴訟法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相關規定定之,自不待言。」是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調解,其程序及效力,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外,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再給付如附件所示之金額,惟本院審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其第1條、12條已分別載明「..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台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

裁判資料為交接來源有限抽樣,僅供研究參考,請以裁判原文及官方資料為準。

檢索更多裁判
Previous Article第14條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Next Article第16條因海難救助涉訟者,得由救助地或被救助之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