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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第二節 送達

第138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裁判引用 33,404瀏覽 0分析來源 baseline_pending_review
前條第137條條文十圖次條第139條

Analysis Index

完整條文九層語義標注法律語義多維單元構成要件因子三方對抗分析三段法律驗證場域效應司法判決摘要價值層動態圖表
Statutory Text

完整條文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LS9GMODULE 01

九層語義標注

從規範定位到價值層的逐層拆解

1. 規範定位:第 138 條位於 第一編 總則/第四章 訴訟程序/第二節 送達。

2. 規範主體:依條文中的當事人、法院或程序參與者判斷。

3. 規範客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

4. 行為層: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5. 條件層: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6. 程序層:應連結本條所屬編章與前後條文共同解讀。

7. 效果層: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8. 例外/限制層:以條文但書、除外語句及特別規定為準。

9. 價值層:程序知悉、陳述機會與訴訟安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LSMUMODULE 02

法律語義多維單元

主體、行為、客體、條件、效果與例外

主體(Subject):依第 138 條明示之法院、當事人或程序參與者。

行為(Act):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客體(Object):本條所處理之程序行為、權利或裁判事項。

條件(Condition):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法律效果(Effect):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例外(Exception):依但書、準用或特別規定判斷;無明文時不得自行擴張。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CEFMODULE 03

構成要件因子

將適用前提轉為可檢核的因子集合

F1: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F2: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F3: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檢核規則:各因子均須回到條文原文、體系位置與相關特別規定驗證。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SAAMODULE 04

三方對抗分析

主張方、相對方與裁判方的程序攻防

主張方:指出本條之適用前提、程序利益及所請求的法律效果。

相對方:爭執前提事實、法定要件、期間或例外規定是否成立。

裁判方:依職權事項、當事人主張證明與程序保障要求進行審查。

核心文本: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TLIMODULE 05

三段法律驗證

規範識別、要件涵攝與程序結論

T1 規範識別:確認第 138 條及其所屬 第一編 總則/第四章 訴訟程序/第二節 送達 是否為本案適用規範。

T2 要件涵攝:逐一比對事實與本條明示要件;關鍵文本為「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T3 程序結論:僅在要件、期間、管轄及例外均經驗證後,始得形成程序效果結論。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FIELDMODULE 06

場域效應

適用閘門、風險配置與制度作用

BASE 基礎規範:第 138 條原文。

GATE 適用閘門:第一編 總則/第四章 訴訟程序/第二節 送達。

ALLOCATION 風險配置:程序知悉、陳述機會與訴訟安定。

裁判引用統計:交接資料記錄 33,404 次;此數字不代表勝訴率或見解一致性。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JUDMODULE 07

司法判決摘要

以裁判樣本觀察條文的實務運作

已匯入 5 筆可驗證裁判資料: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號|案由:損害賠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案由:人申辦就學貸款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案由:人申辦就學貸款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案由: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3036號|案由: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VALUEMODULE 08

價值層

程序保障、訴訟經濟與法安定性的平衡

核心價值:程序知悉、陳述機會與訴訟安定。

平衡要求:權利有效救濟、程序公正、訴訟經濟及法安定性。

解釋限制:不得以價值宣示取代法條要件、裁判先例或個案證據。

資料狀態:依交接法條資料與 DJS 規則自動結構化;研究結論仍須與條文原文及最新實務交叉驗證。

Visual Analysis

以十種動態圖表檢視本條

比較語義層、構成要件、程序角色、驗證步驟、引用密度與制度價值。

開啟圖表工作區
Referenced Decisions

關聯裁判樣本

115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0260603

…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均無意見而為認諾,依上開規定,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8月14日(於114年8月4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地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14年8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所命被告之給付並未逾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屬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一經判決即確定,故無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無訴訟費用分擔之問題,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115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0260602

…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

115年度司促字第3036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0260602

…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 ::: 非本院主管法規…

115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20260602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智威 債 務 人 陳麗雪 債 務 人 黃文瑞 一、債務人黃文瑞、黃智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麗雪、黃智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智威前就讀宏國徳霖科技大學大學學程時邀同債務人黃文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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