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以7年計算之價值標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0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請求確認對坐落同段595、596、612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揆諸前揭說明,爰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規定,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並以7年權利價值計算之標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738元(計算式:304元/㎡×255.38㎡×4%×7年=2萬1,73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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